5月19日下午,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和《碳排放權結算管理規則(試行)》的公告,將個人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主體。
其中,交易規則明確:碳排放權交易應當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進行,可以采取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碳排放配額交易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價格”為計價單位,買賣申報量的最小變動計量為1噸二氧化碳當量,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計量為0.01元人民幣。
同時,交易機構應當設定不同交易方式的漲跌幅比例,并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對漲跌幅比例進行調整。生態環境部可以根據維護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建立市場調節保護機制。
碳市場規模與活躍度仍亟待提升
此前我國的碳排放權交易是在多個城市進行試點,到今年6月全國碳市場才會正式上線。全球能源互聯網發展合作組織GEIDCO經濟技術研究院高級研究員文亞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目前發布的這三條在碳市場起步階段,生態環境部還是采取著較為穩妥的態度,相比更為全面詳細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1月5日發布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此次發布的都是更加流程性的規定。
為保證全國碳交易市場順利開展,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研究員許文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還有以下幾點值得關注:一是全國碳市場運行后,初期應該是全國碳市場與地方碳市場并存。但在全國碳市場全面運行后,地方碳市場的存續問題。二是全國碳市場與自愿減排市場之間的對接問題。三是全國碳市場中的碳金融產品創新問題,地方碳市場已試點過部分碳金融創新產品。
以上問題已在此次發布的三條實施規則中有了相應體現。例如,當交易價格出現異常波動觸發調節保護機制時,生態環境部可以采取公開市場操作、調節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使用方式等措施,進行必要的市場調節。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交易管理規則》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主體確定為“包括重點排放單位以及符合國家有關交易規則的機構和個人”。雖然目前全國碳市場只納入了發電企業進來,但文亞認為,未來允許個人投資加入碳排放權交易,對于提高市場活躍度來說是好事一樁。“因為市場參與主體增多,市場活躍度也會隨之升高。”
同樣留出相應空間的還有交易產品類型與交易方式。《交易管理規則》第五、六條規定,目前交易產品為碳排放配額,生態環境部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適時增加其他交易產品;交易應當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進行,可以采取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
文亞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目前明確的只有現貨交易,期貨、遠期期權等帶有金融屬性的產品都還沒有納入碳排放權交易體系。而此處盡可能地涵蓋不同的產品類型和交易方式,體現著未來全國碳市場發展可能的趨勢,并且為市場參與有足夠的自主權或者靈活性留出了空間。
執行力度關系著未來碳市場規模和活躍度的提升。廈門大學管理學院中國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長林伯強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由于碳排放權交易本身是由政府主導的,所以碳交易市場的規模和交易活躍度都取決于政府關于前期份額分配,后期交易監管、結算監管以及懲罰機制等方面的力度。
林伯強表示,目前的三條實施規則已經將重點內容涵蓋在內了,接下來還是看全國碳交易市場中,前期政府的份額分配、交易以及后期的結算,執行力度有多大。相關規則的執行情況才是真正影響后期市場規模、交易活躍度的關鍵。
他建議,“接下來應該趕緊行動起來。經過一段時間的磨合之后,我們再回頭看一看這三條管理規則究竟夠不夠用、執行的狀態如何,在執行過程中再加以修正。”
風險控制管理思路貫穿碳交易各環節
林伯強表示,此次發布的三條管理規則涉及的都是碳交易最基本的幾個方面,實際上從此前全國碳交易的各個試點的情況來看,登記、交易和結算這幾方面一直都存在相應的問題。“比如較為典型的就是結算問題,此前有出現過一直拖著不進行結算的情況。結算不了的話,很多交易最終都是無效的。”
對此,此次發布的《結算管理規則》規定,在當日交易結束后,注冊登記機構應當根據交易系統的成交結果,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以每個交易主體為結算單位,通過注冊登記系統進行碳排放配額與資金的逐筆全額清算和統一交收。
且當日完成清算后,注冊登記機構應當將結果反饋給交易機構。經雙方確認無誤后,注冊登記機構根據清算結果完成碳排放配額和資金的交收。
《結算管理規則》還提出,注冊登記機構應當與交易機構相互配合,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結算風險聯防聯控制度。
此外,注冊登記機構還應針對結算過程采取“專崗專人、分級審核、信息保密”的監督措施,制定完善的風險防范制度,構建完善的技術系統和應急響應程序,對全國碳排放權結算業務實施風險防范和控制。
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也在登記和交易管理規則中有重點闡述。在登記環節,司法機關和國家監察機關可以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向注冊登記機構查詢全國碳排放權登記相關數據和資料。且注冊登記機構需依照相關規定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同時與交易機構建立管理協調機制,實現注冊登記系統與交易系統的互通互聯,確保相關數據和信息及時、準確、安全、有效交換。
而在交易環節,生態環境部可以根據維護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建立市場調節保護機制。交易機構則需要建立風險管理制度、風險準備金制度、信息披露與管理制度,并實行漲跌幅限制制度、最大持倉量限制制度、大戶報告制度等相應機制。
林伯強表示,當前發布的三條屬于管理規則,是為了配合6月即將上線的全國碳市場開展相關工作。但碳市場并不會因為這三條管理規則就變得更加活躍,它們依照一些基本的框架對照此前的試點經驗加以細化,重點還在于具體的執行情況。